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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影片投资意向书后是否必须签订投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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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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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影片投资意向书后是否必须签订投资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签订影片投资合同之前,可能会签订投资或合作意向书。意向书是当事人对投资影片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投资合同的协议。意向书通常只是框架性协议,主要是为未来签订正式的投资合同作出约定。意向书与投资合同有何关联?签订意向书后是否必须签订投资合同?意向书有何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影片投资意向书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协议,具有预约的性质;影片投资合同是当事人履行投资意向书内容的结果,基于意向书而签订,具有本约的性质。二者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预约是一种债权合同,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内容。当事人签订预约的目的,在于未来签订本约。预约与本约的区分依据,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实务中,预约合同多被冠以意向书、认购书、订购书、备忘录等名称,但认定的标准并非名称,而应是实际内容,最主要的判断标准是当事人作出在未来一定时期或一定条件成就后签订特定的合同的约定。预约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主要义务是在未来订立本约。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本约尚未成立,属于磋商阶段,因此,预约合同具有预备性。预约合同也属独立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既负有在未来一定期限签订本约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预约合同中已形成合意的确定条款,除非当事人协商后同意在本约中予以变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故,预约合同具有约束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签订预约合同后,当事人负有签订本约的义务,但是否当事人未签订本约即构成违约,又或者当事人负有无条件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如未签订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影片投资意向书为例,如果当事人在意向书中仅约定一方应该对另一方出品的电影投资,只约定影片投资额和各自的投资比例,此外对其他事项均无约定,那么双方应该对收益权、报审、拍摄制作、著作权、署名方式、宣发权先行协商,确定之后才能签订投资合同。前述内容属于影片联合投资中的重要条款,如未协商确定,有些内容无法通过漏洞填补的规则予以补充。例如影片的著作权,实务中,既有当事人根据投资比例享有著作权的约定,也有仅能根据投资比例享有收益权,此外不享有影片著作权的约定,因此,若投资意向书中未约定,而当事人在本约签订时又无法协商一致,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无法通过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在此情形下,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当事人负有在未来磋商以签订投资合同的义务,当事人诚信磋商,但就合同关键条款未形成合意,最终无法签约,双方均无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协商,未履行意向书内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认为,影片投资意向书签订后,当事人并非产生签订投资合同的必然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违约,应视意向书约定的完备情况和当事人磋商行为而定。如果意向书对影片投资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已基本确定,一方虽积极协商,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投资合同,实际上仍违反意向书的约定,仍需承担违约责任。意向书最大的拘束力是当事人负有诚信磋商以期签订投资合同的义务,若当事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时提出有违诚信及公平的要求,则该方当事人构成违约。若意向书中对投资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已经作出约定,其内容较为完备,一方当事人虽进行磋商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应构成违约;反之,若意向书中对投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