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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观感知来否定影片后期制作质量,在何种情形下不被支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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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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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观感知来否定影片后期制作质量,在何种情形下不被支持?(二)
【原创】文/汐溟
梳理该案件脉络,能发现如下关键事实:
第一 ,甲对乙的制作质量的批评与否定,其基础是甲的主观感知,评判标准属于主观感知性。
第二,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的验收期,实践中如何约定的情形也存在,但多数是10日内,一个月显然是过久了,这个时间长度超出合理的限度。
第三,针对甲的异议,乙在当日即做回复,这与甲的漫长回复期限形成鲜明的对比。
第四,乙的观点是坚持自己工作的合规性,对甲的批评与否定完全不予接受,实际上是拒绝对工作进行修改。
第五,甲收到乙的回复后未再回复,至少未在质量问题上对乙有异议性表示,对此沟通终止。
第六,甲未对乙的回复进行直接回应,却在相隔四个多月后督促乙交付无水印成片,无水印成片与乙交付的有水印成片区别仅在水印,其间承载的乙的工作成果没有区别。
第七,对于甲对乙的质量不合格的主张,最终以剧本为依据,具化为具体的场次,并由甲对乙完成场景的调色与特效与合同约定的差距之间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合同约定的制作要求与标准有两项:一、要以脚本为基础进行制作;二、符合广电总局的技审标准,确保技术审查能过关,但纠纷发生时,合同尚未履行到报审阶段,是否能通过技术审查不可知。
前述八项事实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走向,在这些事实中,有甲乙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单一的表示是虚假的,那么这些客观事实可以穿透虚假的表象,直抵当事人真意。
通常情形,委托方确实属于“甲方”,有权根据主观感知标准来批评、否定承制方的工作,恰因其主观性,对其是否适当、合理,第三方也难以评判。但是主观能够以客观显现,孤立的观念如果放在事实的集合中,对于观念的真实性及其实际内涵便有了判断的可能。这为评判主观感知标准是否真实、合理提供了解决的路径。
该案中,法院的观点主要为:根据甲的具体阐释,可以将其主张乙提交的影片存在的质量问题界定为主观感知性。甲提出的乙存在的一系列质量问题较为抽象,没有统一、客观的判断标准,应属甲对影片的主观感知,在甲未应乙要求对具体镜头及对应具体呈现方式进行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不应据此认定乙交付影片质量不合格。
法院认可乙交付影片的质量,实际上否定了甲的观点,也可理解为甲的主观感知错误又或者不真实。换言之,作为委托方的甲对其否定的工作成果的意见不被第三方支持。而不被支持的主要原因,在这个案件中是甲对乙的意见未作回应。双方的意见交流按如下的顺序进行:乙肯定→甲否定→乙继续肯定。按通常的习惯,如果甲对其观点有坚持,应该继续提出不同意见,进一步沟通,会指出具体的场次、镜头问题,并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指出修改的方向。甲不作为的默示表示明显有违常理。
本文认为,尽管并未言明,法院根据案情否定的是甲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即甲以主观感知标准否定乙的制作质量,该表示并非甲的真意;认可并接受乙的工作成果,对其验收确认才是甲的真实意愿。在该案中,主观感知是把双刃剑,其具备无统一标准的特性,这种特性既可以赋予委托方在异议承制方的工作质量时享有更多的空间与自由,但同时也降低了第三方否定其真实性的难度。既然无统一的尺度,以客观因素为参照物,也容易对其做推测性评判。
本文认同裁判观点,但对裁判理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寻找依据。对此,笔者会在下文详述。
本文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